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自覺做矢志為民造福的無私奉獻者,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堅持高質量發展要成為領導干部政績觀的重要內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要求,“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健全有效防范和糾治政績觀偏差工作機制。”
實踐中,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甚至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會影響乃至透支一個地區、領域的長遠健康發展,嚴重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七條對此類問題的行為表現、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出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十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立紀沿革】
2023年修訂《條例》時,在總則中要求黨組織和黨員“切實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在分則政治紀律部分的第五十七條,對2018年《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關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行為(違反工作紀律)進行修改,新增為本條第一款,將2018年《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內容由違反群眾紀律調整為違反政治紀律,作為本條第二款,并規定為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節,體現了此類違紀行為的政治屬性和政治危害。
【違紀構成】
一、違規性
首先,《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制的違紀行為主體須是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問題針對的是關乎一個地方或部門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的重要決策、執行事項,故本條規定的違紀主體通常是擔任一定職務的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關于“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參照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解釋,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1)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四級調研員以上職級的中共黨員。(2)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于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3)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事業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共黨員也屬于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
其次,須有“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的客觀行為。“政績觀”是對政績的根本觀點和總的看法,是干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等在從政行為中的具體體現。“新發展理念”系指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的“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闡明了我們黨關于發展的政治立場、價值導向、發展模式、發展道路等重大政治問題,是管全局、管根本、管長遠的導向。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與政績觀錯位是表和里的關系。對該行為的識別和認定,“內”要看政績觀,“外”要看新發展理念、高質量發展要求落實情況,且必須從政治高度上認識和辨別,從政治意識不強、大局意識弱化等角度實質性把握其行為本質和政治危害,同時不能泛化,對常規決策、執行中出現失誤錯誤等一般性工作問題的,不能認定為此類違紀。
實踐中,要重點看是否存在以下行為:違背客觀規律、背離群眾意愿,盲目提出不符合發展階段、區位實際的目標任務,造成國家資源巨大浪費、資金巨大損失;不顧地方政府財政實際承載能力,盲目舉債上項目,違規新增債務,給地方財政帶來沉重負擔;工作謀劃不到位,決策論證不科學,盲目鋪攤子、上項目,造成項目爛尾;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面子工程”,造成資源大量浪費;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本違紀行為的表現大多以主動作為的方式,但也存在不作為的情況,在其位不謀其政,怠于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貽誤發展機遇,導致新發展理念、高質量發展要求在本地區(部門)流于形式,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也屬于本條之違規行為。另外,《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還規定了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重加重處分條款,原因在于該類行為不僅是對新發展理念的更嚴重違背,造成的資源浪費、財產損失往往更大,群眾更深惡痛絕,貽誤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更嚴重,其背后的政績觀、權力觀扭曲更嚴重,政治影響、政治危害更大,必須從嚴查處。
最后,必須是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損失既包括財產等經濟損失,也包括不良社會影響、負面評價等非經濟損失。對經濟損失,如重大工程建設方面的財產損失,應結合建設施工合同、造價單、結算價格等材料予以認定,必要時可以通過價格認證、審計方式確定。對非經濟損失,應進行綜合判斷。損失后果須與黨員領導干部行為之間有必要的因果聯系。對多因一果的,要綜合考量違紀行為的時間、目的、手段、發揮作用以及造成后果產生的各種可能性原因等,一般需要違紀行為對危害后果出現具有較強原因力、產生決定性作用。
二、有責性
本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黨員領導干部因主觀思想方面的錯誤政績觀,明知應當為民造福,明知黨中央提出的新發展理念、高質量發展要求,仍不顧地方、部門客觀實際,故意違規強行推進項目建設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等,但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要求明知、希望或放任。
具體認定過程中,要緊盯“政績觀”這個關鍵和出發點,綜合考慮行為發生的現實背景,其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政策策略要求,行為人主觀動機、對違紀行為的認識等因素,堅持實事求是。另外,對于及時認識到并終止“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建設,采取有效手段積極挽回損失,及時調整產業布局、項目規劃,結合地方、部門實際推動整改實現良性發展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用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分。
【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與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違紀行為的區別。一是主觀認識和行為表現不同。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違紀行為,主觀上系在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上故意打折扣、搞變通,行為實質是危害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影響黨中央政令暢通;本違紀行為在具體表現上可能有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等情形,但根子是政績觀不正,主觀上一般沒有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的明顯故意,行為表現也不局限于貫徹執行層面,還包括其違規決策、部署地方和部門發展、履職方面重大事項。二是危害后果不同。本違紀行為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政治影響,而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違紀行為要求必須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
與濫用職權犯罪的區別。一是行為主體不同。本違紀行為主體為黨員領導干部;濫用職權犯罪行為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客觀行為不同。本違紀行為表現為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濫用職權犯罪主要表現為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二者表述的角度和側重點不同,但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可能同時符合。三是危害后果不同。本違紀行為要求造成勞民傷財后果,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濫用職權犯罪要求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主要包括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惡劣影響,并且具有明確的人數、金額要求。
另外,《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第五條第(四)項將“政績觀存在偏差,不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能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在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上不積極不作為,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亂作為的”,規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及時予以調整”的情形。因此,對構成本違紀行為的黨員領導干部,在給予紀律處分的同時,還可以依據上述規定提出組織處理建議,根據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建議平職調整、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等,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另外,對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在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時應當從嚴把握;行為如發生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可依照《條例》第一百五十八條關于“從舊兼從輕”的規定,區分不同情況,相應適用2018年《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工作紀律)、第一百一十七條(群眾紀律)等規定處理。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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